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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农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农业银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

二、利率定价机制规则

  1. 利率加点幅度调整

    • 当浮动利率房贷客户的利率加点幅度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偏离高于30BP时,客户可向农业银行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
    • 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不低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将根据市场供需、客户风险溢价、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计算公式: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 - 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2. 重定价周期调整

    • 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重定价。贷款发放后,重定价周期在贷款合同期内仅能调整一次。
    • 调整重定价周期后,重定价日可延用原贷款合同中的日期。原贷款合同约定为对月对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借款发放日对日;原贷款合同约定为1月1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1日。对原贷款合同约定为1月1日的,客户也可选择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借款发放日对日为重定价日。
  3.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

    •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
    • 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三、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1. 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

    • 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通过农业银行手机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银行将及时予以调整。为方便客户操作,推荐优先通过农业银行手机银行自助办理。
  2.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

    • 自2024年11月1日起,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可通过农业银行手机银行自助办理利率定价转换,或向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
  3. 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

    • 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通过农业银行手机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提出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农业银行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符合条件的,农业银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4. 生效时间

    • 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调整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5. 查询服务

    • 农业银行将在手机银行、贷款经办行、95599、营业网点等渠道提供利率加点幅度调整、重定价周期调整、利率定价转换结果查询等服务,客户可于调整生效日起进行查询。

四、其他事项

  1. 特殊地区政策

    • 对于目前存在首套、二套及以上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下限的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已符合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标准的房贷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起,通过农业银行手机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再按前述规则进行利率调整。具体以当地政策要求为准,详情请咨询贷款经办行。
  2. 不适用范围

    • 本公告的利率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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