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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 满足职工异地购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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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南宁市自2024年12月31日起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此举旨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并满足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的需求

根据《管理办法》,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申请异地贷款。具体而言,借款申请人需在缴存城市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此外,如果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内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为了保证异地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当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超过90%时,从次月起将暂停受理新的异地贷款申请;而当资金运用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时,则恢复受理。这一机制确保了资金的安全与合理利用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管理办法》也提供了特别的规定。例如,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必须先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并将异地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南宁公积金中心,同时满足《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益。无论是贷款额度、年限还是利率方面,两者都遵循相同的标准。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哪个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到相同的贷款待遇。南宁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最终批准的贷款金额、年限及还款方式等细节

此次政策调整不仅有助于解决职工跨地区购房的资金问题,也为南宁市吸引外来人才定居提供了有力支持。通过优化和简化贷款流程,提高了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更多家庭实现安居乐业的梦想铺平了道路。未来,南宁将继续探索和完善相关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和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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