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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措施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并结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8日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通知》)意见,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新规对原《规定》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租住公租房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额度为实际房租;违规提取的职工,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公积金。
  
  公开文件显示,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深圳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新规规定,职工所购住房存在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一定年限限制转让、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等限制交易情形的,在该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职工所购住房属于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执行共有产权要求的,亦可按照《贷款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此外,职工就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涉及的回迁住房新购买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项目提供符合《贷款规定》要求的担保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申请,根据项目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要件认定新增住房面积的购买行为,以增购回迁住房面积的价款作为购房总价,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等政策,计算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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