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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6个月且状态正常,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信用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近两年贷款、信用卡逾期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应一次性偿还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含),贷款或信用卡目前状态为逾期、停贷、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方式证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审批;
(四)在本市城镇地区购买自有二手住房并发生过真实交易,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自由买卖;
(六)该房屋已完成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七)同意以其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8)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购房款的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购房款的40%。
(九)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1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求
(1)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共同所有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贷款申请人及房产共同所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员工储户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灵活就业储户需自行作出书面承诺;月收入1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单位储户及其配偶同意以其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无需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四)所购二手房的《房地产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贷款申请人与房屋出售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六)符合要求的自筹首付款证明(首付款5万元及以下的,需提供卖方出具的收据;首付款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买卖双方出具的银行转账证明);
(七)卖方支付账户(卖方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
(8)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银行一类账户);
(九)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还应当公积金中心为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0)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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